第一章 總則
第1.0.1條 為了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,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中,貫徹“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”的方針,采取防火措施,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,特制定本規范。
第1.0.2條 本規范適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氣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業新建、擴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。
第1.0.3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防火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;本規范未作規定者,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或規定。
第二章 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
第2.0.1條 可燃氣體的
火災危險性,應按表2.0.1分類??扇細怏w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見本規范附錄二。
防火規范
第2.0.2條 液化烴、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液化烴、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,應按表2.0.2分類;
液化烴、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表2.0.2
防火規范
二、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乙類液體,應視為甲B,類液體;
三、操作溫度超過其閃點的丙類液體,應視為乙A,類液體。
液化烴、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,見本規范附錄三。
第2.0.3條 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設防火規范》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甲、乙、丙類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舉例,見本規范附錄四。
第三章 區域規劃與工廠總體布置
第一節 區域規劃
第3.l.1條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,應根據石油化工企業及其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,結合地形、風向等條件,合理布置。
第3.I.2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,宜位于鄰近城鎮或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。
第3.I.3條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,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。
第3.I.4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生產區沿江河岸布置時,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、重要橋梁、大型錨地、船廠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。
第3.1.5條 石油化工企業的液化烴或可燃液體的罐區鄰近江河、海岸布置時,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流入水域的措施。
第3.1.6條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,嚴禁穿越生產區。區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。
第3.I.7條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,不應小于表3.1.7的規定。防火間距的起止點,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六的規定。